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805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街道**社区**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小区**栋**室。被告人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9时,被告人徐某酒后在涡阳县**街道**小区2期**栋西侧道路上,持铁锤任意将许某峰停放在该道路上的一辆车号为苏MP9**的黑色**牌景逸X3越野车的两个前大灯,左后视镜、前挡风玻璃、前引擎盖等处损毁,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两个前大灯,左后视镜前挡风玻璃,前引擎盖总价值2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凡**、李**等人证言
3.被害人许某峰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程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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