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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寻衅滋事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1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5日批准,于2019年9月6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2019年1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在禹州市鸠山镇黄庄村,被告人徐某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本村村民郭某某、赵某、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乙、李某等人,情节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自领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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