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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78********,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12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商丘市**物流有限公司拒不偿还韩*货款18万元、李**64912元、白*9157元、高**12505元,黄*69473元......等四十五人的货款,以上货款本金共计1607770元,韩*、李**等人陆续以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纠纷起诉商丘市**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股东孔**、徐*、位**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其中黄*诉商丘市安华物流有限公司、夏**、孔**、徐*、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商丘市**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货款69473元及利息,被告夏**、孔**、徐*、位**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对该案立案执行,依法向夏**、孔**、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平时负责宁陵分理部事务,有三个员工,每月发给宁陵分理部每个员工工资2000元至4000元不等,每年除去员工工资,日常开销,租金,能收入六、七万元,最近一年来被告人徐*在郑州承包建筑垃圾,每月能收入五、六千元,用于日常消费、偿还银行贷款、交房租等。被告人徐*属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孔**的证言;3、被告人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晓慧

              检 察 员:赵娜娜

                     二年九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徐*现取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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