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上午,在淄博市张店区**商品城*区,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徐某某将刘某某摔倒致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6.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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