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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丁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辩护人:徐行伟,男,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栋**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辩护人:张起飞,男,湖北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大量手机卡,使用办理的手机卡冒充“李某某”的女性身份、使用女性头像在连信、微信、陌陌、陌声等即时通讯交友平台注册昵称为“再次面对生活”、“勇敢面对”、“伤心泪”等的账户,自称丧偶带一女儿生活比较困难。以婚恋见面相亲等诱使网上男性频繁与其联系交流邀约见面,以试探诚意、女儿要交补习费、交学习资料费、要给女儿买东西、交电费、嫂子住院动手术需要探望费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被告人丁某某明知徐某某从事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仍向某某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手机卡、微信、银行卡等用于作案和转移资金,并受其指使向被害人发送语音或接打电话获取被害人信任,要求被害人向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致使被害人程某乙、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甲、吴某甲、吴某乙、余某某被骗,共计骗取金额136845元。分述如下: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手段,以婚恋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400元。

2020年3月底,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丁某某以上述手段,以婚恋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00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丁某某以上述手段,以婚恋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吴某甲17150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指使丁某某以上述手段,以婚恋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乙5305 元。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丁某某以上述手段,以婚恋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徐某甲24540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手段,以婚恋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500元。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手段,以婚恋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85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指使丁某某以上述手段,以婚恋为由,自2017年10月份开始至2019年9月底期间,共计骗取被害人余某某8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红色VIVO手机、蓝色华为手机、蓝色OPPO手机、农业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小活页记事本;2.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违法犯罪查询、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燃气收费单据、电信收费凭证等书证;3.被害人程某甲、徐某甲、吴某甲、余某某、郭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恋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主犯;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斌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涉案扣押款物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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