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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现住黄骅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06月2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现住黄骅市**商店,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09月0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字于2020年9月9日交办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9月04日09时许,沧州市公安局接匿名举报称: 黄骅市**路**超市内大量销售各种假冒名牌白酒,沧州市公安局当日联合十里香、剑南春、茅台、老白干、汾酒、泸州等品牌的厂家专业打假人员对该店及存放仓库进行了现场勘查,当场查获大量各种知名品牌白酒,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值495451元。被告人丁某某常年经营烟酒店,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未尽索票索证、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致使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流入社会。作为长期经营者,应当熟悉品牌白酒的商品特征、进货渠道和进货价格,具备一定的识假辨假的能力。在其处查扣的假酒种类多、数额巨大,根据其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2018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 在茅台酒行情紧俏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丁某某在黄骅市**路的**超市大量购进飞天茅台酒,加价按市场价格转手销售给河北**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一百余万元,非法获利三十余万,被告人丁某某系**超市的经营人,作为从业人员应当知道需要从正规渠道购进所销售的酒类,但是丁某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向销售给其茅台酒的供货商索要任何票证票据,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并加价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六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徐某某给丁某某的转账记录图片;袁某某报案材料;扣押清单;沧州市公安局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贵州茅台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汾酒商标注册证、老白汾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衡水老白干商标注册证、十八酒坊商标注册证;十里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十里香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授权委托证书;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证书、剑南春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证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李某某银行账号流水;袁某某付款单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河北三和重工收据;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企业(者)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说明。2.证人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鉴定证明书;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江苏洋河酒厂产品鉴定报告;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十里香股份公司鉴定证明;沧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文件。5、公安机关对黄骅市**烟酒店勘查笔录;沧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10月0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黄骅市**镇**村**号。

  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于黄骅市**商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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