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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严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路**村**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湖北**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村**社**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严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徐某某、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 被告人徐某某发现妻子曾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邀约被告人严某某, 在曾某某的带领下来到被害人秦某某位于江汉区**苑**栋**单元**室的住处对秦某某进行了殴打。后被告人徐某某和严某某采用殴打、威胁的方式,逼迫被害人秦某某出具了十万元欠条。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欠条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徐某某、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李超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严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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