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923号
被告人付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巷**号**栋**室,现住宿州市埇桥区**洋房**号**室。被告人付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6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30日、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8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7月8日、 2016年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6年5月24日、8月2日、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付某谎称在江苏省**做废旧塑料生意需要资金,并承诺支付高息,多次骗取其姨妈付某甲、姨夫王某某夫妇钱款计人民币523.5万元。期间,被告人付某编造与李某某、陈某某(均为假名)做废旧塑料生意且李某某、陈某某欠其钱款的谎言,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分别使用不同的手机号冒充陈某某、李某某与其母亲付某乙(另案处理)通电话,并通过付某乙的转述骗取被害人信任,继续借款及拖延支付被害人款息。骗取的钱款被被告人付某用于支付前期借款利息及个人挥霍。
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付某在浙江省乐清市交通银行乐清支行被抓获。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南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产品购销合同、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52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徐桂萍
检 察 员:宋 姝
2016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贰册、补查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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