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乡**村,住河北省遵化市**镇**街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付长福,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16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0月11日减刑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于201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付长福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06年7月31日与何某某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一直延续至今,婚后二人育有一子。2014年农历九月份,被告人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付长福,付长福明知徐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同居于天津市蓟州区**镇**村付长福家中,直至2019年3月。2016年付长福父亲付某甲去世,在葬礼上,面对亲戚、朋友及邻居,徐某某披麻戴孝并按照当地风俗抱骨灰盒送葬,公开二人之间的夫妻关系。
后被告人付长福、徐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王某某、付某甲、付某乙等人证言;
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付长福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付长福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长福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超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付长福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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