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74********,汉族,无文化,无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徐某某是夫妻关系,原经营的店铺与被害人乔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部相邻,双方之间存在矛盾。2018年7月19日12时许,任某某、徐某某二人持铁管前往摩托车修理部,先后用铁管对乔某某进行了击打,致乔某某右肘部、右肩部、左手等部位受伤。经鉴定,乔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徐某某、任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13日经传唤到案,对自身所犯罪行予以供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医院病历等;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徐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任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艳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任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