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富蕴县,身份证号码65010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号美林阁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商务会馆*室。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巴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巴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州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652801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系库尔勒博斯腾宾馆兼职会计,户籍所在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宾馆巷*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库尔勒市新城广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巴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巴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州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8日被巴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05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超市采购负责人,现系建筑施工资料复检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路*号*栋*房,现住库尔勒市索克巴格路康都时代*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巴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巴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0月30日将案件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月15日补查重报,同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1日补查重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左右,巴州华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为偿还其他借款,虚构给装修供货商支付货款的名义向库尔勒市农商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时任该行信贷经理的龚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下未按银行规定做贷前调查。同年10月底、11月初,任华业公司执行董事的被告人徐某某与总经理魏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另案处理)为逃避库尔勒市农商银行对给该公司实际发放的2000万元贷款进行用途监管,与华业公司财务总监何某某、下属华业超市采购负责人刘某某商量后,安排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负责收集华业超市原货品供应商曾留存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领公司员工去库尔勒市农商行集中办理银行卡,将到账贷款分别倒入供货商的个人银行卡后用作非申请贷款的用途。经龚某某事先给库尔勒市农商银行新华东路支行负责人打招呼,同年11月8日何某某安排多名公司财务人员配合刘某某并在其带领下到库尔勒市农商银行新华东路支行,在支行负责人的授权安排下,华业财务人员在人工柜台使用10名上述原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供货商个人名义填写申领银行卡的开户签约信息资料并虚假签名后,将2000万元到账贷款陆续分笔转入以供货商名义新办的银行卡和其他公司员工的个人银行卡中,再以现金支存方式相继转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农商银行卡及华业银行的其他对公账户用作他途。经查,上述原供货商中有5人对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刘某某以自己名义申领农商银行卡并使用的情况均未同意也不知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共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5张,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
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及散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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