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1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621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月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621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月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62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月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 2020 年 9 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翁某某、何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乘坐徐某某的吉利小轿车窜至袁州区**镇**村罗某某鸡圈内盗窃土鸡 42 只,于次日将存活的21只土鸡以100元/只价格卖给“**农家乐”老板彭某某,得赃款2100元。被告人徐某某、翁某某、何某某和张某某平分赃款,已花用。经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人民币 9408 元。
2、2020 年4、5 月一天的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邀集被告人徐某某、翁某某窜至袁州区**镇**村**组的黄精基地,盗挖黄精100斤,次日被告人何某某、翁某某将黄精卖给萍乡宣风**养生堂,得赃款700元。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翁某某平分赃款,已花用。经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精价值人民币 1700元。
3、2020 年 6 月左右的晚上,被告人何某某邀集被告人徐某某、翁某某三次窜至袁州区**镇**村陈某某的鱼塘内,盗窃草鱼8条,后均被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翁某某食用。经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草鱼价值人民币512 元。
4、2020 年8月29日—9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翁某某、何站兵伙同张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有分有合,4次窜至袁州区**镇**矿业旁**大桥桥下山坳邹某某的羊圈内,盗窃黑山羊12只。案发后,缴获黑山羊10只,已由被害人领回。经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山羊价值人民币28616元。其中:
(1)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某盗窃黑山羊 2 只,屠宰后将羊肉卖给**市场黄老板,获赃款1510元;
(2) 9月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伙同张某某盗窃黑山羊 2 只,后将羊销赃给袁州区**街道“**农家乐”老板彭某某,获赃款2200元;
(3)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翁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某盗窃黑山羊4只,同样方式将羊销赃给彭某某,获赃款4200元;
(4)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伙同张某某盗窃黑山羊4只,同样方式将羊销赃给彭某某,获赃款5060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盗窃9次,价值人民币28616元,被告人翁某某盗窃6次,价值人民币16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翁某某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况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价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及称重笔录;
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翁某某属共同犯罪,同时适用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锋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翁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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