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住湛江市开发区**公寓**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住湛江市开发区**公寓**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始,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共同租住广东省湛江经开区**上村**路**号**公寓**房。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徐某某伙同何某某多次向“三哥”(身份未明)购买毒品冰毒吸食,且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等人一起在租住的**公寓**房内通过烘烤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10次以上。两被告人被抓获前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分别是: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2020年1月1日凌晨、2020年1月2日凌晨容留黄某甲在出租屋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经检测,何某某、黄某甲、徐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粤湛公(司)鉴(化)字[2020]62号”“粤湛公(司)鉴(化)字[2020]81号”;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彬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外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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