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佘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徐某某、佘某、高某某共谋实施盗窃,由佘某提供川******号面包车负责开车和接应,徐某某负责指路和实施盗窃,高某某提供编织袋并与徐某某实施盗窃或望风,三人在仁寿县**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佘某、高某某开车至仁寿县**村**组地界,徐某某独自下车行至被害人黄某某家外家禽饲养处窃得母鸡10只、公鸡2只。后,三人在高家镇战胜村7组高某某家外家禽饲养处窃得母鸡3只、鸭子1只。后三人将盗窃所得平分。
2.2020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佘某、高某某开车至简阳市董家梗镇龙口村**组地界,徐某某独自下车至被害人曹某某家外家禽饲养处窃得母鸡4只、公鸡2只。后三人将盗窃所得平分。
3.2020年3月底4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佘某开车至简阳市**镇**村**组地界,徐某某独自下车至被害人王某某家外家禽饲养处窃得公鸡16只。后二人与高某某将盗窃所得平分。
4.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佘某、高某某开车至仁寿县**村**组地界,徐某某独自下车至被害人何某某家外家禽饲养处窃得公鸡2只。后,三人在高家镇战胜村3组唐某某家外家禽饲养处窃得母鸡8只,徐某某准备再次行窃时被农户发现,徐某某、高某某逃跑,佘某驾驶面包车被群众现场挡获。
经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发展合作局认定,被盗鸡、鸭的认定金额为3940元。
另,徐某某还单独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3、4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仁寿县**村**组刘某某家外家禽饲养处窃得母鸡5只。
2020年4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仁寿县**镇**村**组唐某某家外家禽饲养处窃得母鸡2只、共计2只。
经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发展合作局认定,被盗鸡的认定金额为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佘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徐某某、佘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住仁寿县**镇**村*组,电话1838476****;佘某住仁寿县**镇**村*组,电话1838471****;高某某住仁寿县**镇**村*组,电话1588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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