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镇**村**坊村**号。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相互辱骂,2012年9月被鄄城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2020年2月2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0********,汉族,小学文化,鄄城县******中心(原鄄城县**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街道**路**号**排**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2020年2月2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3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分别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采取避开边境口岸、逃避检查方式,偷越边境至缅甸的小勐拉。同年3月27日,被告人侯某某、徐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一起偷越国境回中国;
2018年4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采取避开边境口岸、逃避检查方式,一起偷越国境至缅甸的小勐拉。同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一起偷越国境回中国;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伙同鄄城县**镇**村民李某某(另案处理)、鄄城县**镇**村民蒋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采取避开边境口岸、逃避检查方式,一起偷越国境至缅甸的小勐拉。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一起偷越国境回中国;
2018年11月15日、12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分别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采取避开边境口岸、逃避检查方式,偷越国境至缅甸的小勐拉和帮康。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一起偷越国境回中国;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护照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李某某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肖某某、李某某等四人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刻录并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6.电子数据:航空飞行记录、住宿记录、出入境记录等;7.其他证据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或提供的发破案经过、证明、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 磊
检察官助理刘继亮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鄄城县**镇**坊村**号、被告人侯某某监视居住于**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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