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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侯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镇**社区**号。曾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曾因抢劫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宝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凌晨0: 4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等人在丘北县锦屏镇“新法莱西KTV” 三楼电梯内遇到李某某、吴某某。被告人侯某某趁酒性,强行亲吻了李某某的脸颊,吴某某上前制止并质问、辱骂侯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在一旁起哄,被告人高某某与李某某两人发生争执,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随即厮打起来,随后被告人侯某某、徐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把李某某打倒在地,被害人吴某某上前拉架时,又被被告人高某某、侯某某、徐某某等殴打。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吴某某的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高某某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徐某某、侯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庆洪

检察官助理:何志鹏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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