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45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中共党员,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甲,曾用名俞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绍兴市上虞区**镇**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俞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俞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诈骗团伙陆续寄来的手机、智能家庭盒子、移动wifi、手机SIM卡等设备,自行搭建好设备后,为诈骗团伙提供信号源,将对应的机子号、编号以及手机号发送给上家,为上家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提供支持,为规避被公安机关打击,多次窜至上虞、诸暨、越城、嵊州、宁波等地,并于2020年4月19日起伙同被告人俞某甲共同作案。现查实,徐某某帮助诈骗团伙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7217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与俞某甲共同帮助诈骗团伙诈骗金额为267097元。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诈骗所得,仍帮诈骗团伙转账29488元。徐某某共计非法获利2万余元,俞某甲非法获利1500元。
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袁某某(身份证号码:3607311998********、手机号码:157*******、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在江西省于都县**镇附近,接到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俞某甲使用的手机号为185*******的电话,以需要注销“360借条”账户需要转账为由,被诈骗人民币11000元。
2、2020年4月19日15时许,被害人钟某某(身份证号码:3607301995********、手机号码:136*******、户籍地:江西省宁都县**乡**村**),接到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俞某甲使用的手机号为166*******的电话,以注销“校园贷款账户”,需要去借贷平台贷款转账为由,被诈骗人民币13280元。
3、2020年4月20日,被害人李某甲(身份证号码:1309251994********、手机号码:153*******、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在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小区**号**单元**室,接到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俞某甲使用的手机号为176********的电话,以理赔需要转账刷流水为由,被诈骗人民币16091元。
4、2020年4月20日10时许,被害人苏某某(身份证号码:4507****00********、手机号码:157*******、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接到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俞某甲使用的手机号为176********的电话,以到“蚂蚁借呗”贷款,转账,解冻资金为由,被诈骗人民币10500元。
5、2020年4月20日13时许,被害人郑某某(身份证号码:2113211962********、手机号码:136*******、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号楼**单元**室,接到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俞某甲使用的手机号为156********的电话,以到“蚂蚁借呗”贷款,转账,服务费等为由,被诈骗8500元。
6、202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害人孙某某(身份证号码:3205011996********、手机号码:150*******、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村**幢**室)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号,接到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俞某甲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6********的电话,以注销“360借条”等账户需要转账为由,被诈骗人民币79000元。
7、2020年4月21日上午,被害人李某乙(身份证号码:1410291982********、手机号码:139*******、户籍地:山西省乡宁县**镇**村**号)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路**酒店**房间,收到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俞某甲使用的手机号为166********发送的一条短信,以到“蚂蚁借呗”贷款,转账手续费、解冻费为由,被诈骗人民币10000元。
8、2020年4月21日14时许,被害人张某某(身份证号码:4401811985********、手机号码:134*******、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路**街**号)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巷**号,接到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俞某甲使用的手机号为176********的电话,以理赔需要关闭贷款平台,转账为由,被诈骗人民币57126元。
9、2020年4月27日10时许,被害人廖某某(身份证号码:4406811997********、手机号码:180*******、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村**路一出租屋,接到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俞某甲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5********的电话,以注销“360借贷”账户需要转账为由,被诈骗人民币21300元。
10、2020年4月27日1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身份证号码:152********、手机号:138*******、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接到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俞某甲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1********的电话,以注销“360借条”账户需要转账为由,被诈骗人民币40300元。
11、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身份证号码:4415232001********、手机号码:137*******、户籍地:广东省陆河县**镇**村**村**号)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店,收到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手机号为176********发送的一条短信,以到“蚂蚁借呗”贷款,转账,解冻为由,被诈骗人民币10500元。
12、2020年4月15日10时许,被害人任某某(身份证号码:6105811999********、手机号码:183*******、户籍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号)在陕西省韩城市**街小区**楼,收到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手机号为198********的一条短信,以到“蚂蚁借呗”贷款,转账,保证金为由,被诈骗人民币7000元。
13、2020年4月15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丙(身份证号码:3416211979********、手机号码:136*******、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社区居委会**自然村**号)在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接到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手机号为176********的电话,以到“蚂蚁借呗”贷款,转账,工本费某某,被诈骗人民币2500元。
14、2020年4月16日左右,被害人肖某某(身份证号码:3621261979********、手机号码:152*******、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组**号),收到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手机号为166********的一条短信,以到“蚂蚁借呗”贷款需要解冻费某某,被诈骗人民币38998元。
15、2020年4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来某某(身份证号码:5224271994********、手机号码:187*******、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在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接到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手机号为131********的电话,以注销大学生网贷账户需要转账为由,被诈骗人民币46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来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俞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俞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俞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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