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住睢宁县**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2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现住江苏省睢宁县**路**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2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乡,住**乡**大队**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2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镇,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2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侯岐龙、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候某某四人在**石油中捷**有限公司院内施工期间,多次共同盗窃该公司废料堆上的废电机、废铁、废法兰等物品,共计价值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潘某某、任某某、韩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刘某甲、万某某、刘某乙、范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7、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候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锋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候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