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李红军,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0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唐忠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开始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通过手机网络赌博平台(**彩票、彩票**、**娱乐城)下注六合彩,通过赚取赔率差方式获利。自2019年8月27日起,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将收取的赌资转给被告人刘某某,由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徐某某往赌博平台内充值并在平台上进行部分投注操作,徐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向刘某某支付好处费。2019年10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和刘某某,查获作案用手机2部。经查,截至被抓获止,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额共人民币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赌博APP截图、微信账单截图、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号信息及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蔡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宏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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