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19〕6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2019年11月17因涉嫌盗窃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2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平房(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柴某某( 真名不详,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三环路项目一标段工地内,雇用吊车盗载工地上的22号螺纹钢、25号螺纹钢、28号螺纹钢共计11.7吨(4捆零8根),在装车的过程中被工地工人发现,犯罪未得逞。经鉴定,被盗钢筋共计价值人民币454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扣押清单、发票、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涉案图片、电话查询记录单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4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燕淑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及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