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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166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浠水县**镇**村三组200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浠水县**镇**村五组6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浠水县**镇**村三组24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瞿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5********,汉族,高中文化,浠水县**粮管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浠水县**镇**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浠水县**镇**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瞿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5月底至 6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瞿某某合伙先后在瞿某某、李某某家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邀人赌博十余次,参赌人员约80人次,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均参与充当庄家,李某某、瞿某某直接参与赌博。在瞿某某家开设赌场时,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望风放哨,在李某某家开设赌场时,则提供自有车辆供徐某某接送赌客。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瞿某某、李某某按比例提供赌资,共计非法获利 8400 元,其中徐某某4100元,刘某某2500元,瞿某某1000元,李某某800元。 案发后,五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叶某某、潘某某、顿某某、闵某某、王某甲、冯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瞿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通过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邀约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五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全额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刘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李某某、瞿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葵

                              检察官助理: 刘文杰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瞿某某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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