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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刘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刑诉〔2014〕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6121331970********,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6105281990********,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09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临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6105281990********,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巷**。2011年9因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201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5281991********,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14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5281991********,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14年2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吝某某、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刘某某、赵某某、吝某某、范某某前往富平县薛镇顺阳河河道改造项目部,为强揽工程将项目部工作人员赶离项目部,无故拦截项目部门前过往车辆,先将富平县薛镇薛镇村苏某某驾驶的陕E****1五菱牌汽车车顶左前部砸变形,后将富平县薛镇北李村姚某某驾驶的陕B****0海马牌汽车前后挡风玻璃砸破,车身多处破损变形,姚某某妻子闵某某、女儿姚某打伤。经富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闵某某、姚某所受伤情均属轻微伤;富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陕E****1五菱牌汽车的损失价值为300元,陕B****0海马牌汽车的损失价值为4730元,两车共计损失价格为5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吝某某、范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属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段盼

2014年7月18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吝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陆册;

3、光盘壹张;

4、起诉书二十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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