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063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52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55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062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062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062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066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住**镇**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翟某某、龚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翟某某、龚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许某某均系安徽省灵璧县人,以上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在被告人徐某某或他人的组织下,单独或相互结伙,携带价低质次的清洗剂及事先兑制的“实验水”进入居民小区,假冒油烟机售后服务人员或清洗剂厂商推销员的身份,以免费帮助业主清洗油烟机为幌子骗取业主的信任。随后,以上人员使用清洗效果较好的“实验水”为业主清洗油烟机,并趁机诱骗业主购买实际效果与演示效果不符的清洗剂以骗取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某以每套5元的价格购进清洗剂,驾车载着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龚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许某某等人前往居民小区实施诈骗,徐以每套17元至20元不等的数额分取诈骗收益,并负责安排全体人员的住宿。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龚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许某某在被告人徐某某或他人的组织下实施诈骗活动,将清洗剂以每套70元的价格销售给不明真相的业主。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翟某某、龚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许某某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利用“销售清洗剂”在本市普陀区、定海区及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杭州市、宁波市、金华市、绍兴市、嘉兴市、丽水市对小区业主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参与诈骗60次,骗得钱款43 800余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39次,骗得钱款29 800余元;被告人翟某某参与诈骗16次,骗得钱款10 700余元;被告人龚某某参与诈骗19次,骗得钱款9 5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25次,骗得钱款8 700余元;被告人姜某某参与诈骗17次,骗得钱款6 600余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诈骗7次,骗得钱款6 8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4日至19日,被告人徐某某组织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至宁波市,利用“销售清洗剂”诈骗罗某某、吴某甲、严某某、王某乙钱财,共计人民币83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1次,骗得70元;被告人翟某某参与诈骗3次,骗得760元。
2、2019年4月21日至25日,被告人徐某某组织被告人刘某甲、龚某某、王某甲至本区及本市定海区,利用“销售清洗剂”诈骗李某甲、杨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吴某乙钱财,共计人民币639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3次,骗得42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1次,骗得2100元;被告人龚某某与诈骗1次,骗得90元。
3、2019年4月28日至5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组织被告人刘某甲、龚某某、翟某某、王某甲至上饶市,利用“销售清洗剂”诈骗黄某某、段某某、刘某乙等6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39.8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1次,骗得70元;被告人龚某某参与诈骗3次,骗得159.8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1次,骗得700元;被告人翟某某参与诈骗1次,骗得120元。
4、2019年5月12日至15日,被告人徐某某组织被告人刘某甲、龚某某至金华市,利用“销售清洗剂”诈骗吕某某、李某乙、方某某、叶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678.8元,其中被告人龚某某参与全部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3次,骗得2378.8元。
5、2019年6月13日至19日,被告人徐某某组织被告人刘某甲、翟某某、龚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许某某及栗芳丽(另案处理)至杭州市,利用“销售清洗剂”诈骗俞某某、卢某某、阮某某等14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044.8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5次,骗得3930元;被告人翟某某参与诈骗1次,骗得4000元;被告人龚某某参与诈骗3次,骗得1118.8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2次,骗得1200元;被告人姜某某参与诈骗1次,骗得400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诈骗5次,骗得3996元。
6、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在江西省、杭州市、宁波市以“销售清洗剂”诈骗郑某某、郭某某、程某某等27人,骗得钱款19890.4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26次,骗得钱款19192.4元。
7、2018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翟某某结伙他人在江西省、江苏省及丽水市以“销售清洗剂”诈骗涂某某、胡某某等11人,骗得钱款5853.8元。
8、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龚某某结伙他人在宁波市、绍兴市以“销售清洗剂”诈骗蔡某某、姚某某、唐某某等8人,骗得钱款5520元。
9、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结伙他人在江西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等地以“销售清洗剂”诈骗钟某某、何某某等21人,骗得钱款4775.8元。
10、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结伙他人在福建省、江西省以“销售清洗剂”诈骗余某某、欧阳某某等16人,骗得钱款6230.8元。
11、2019年3月23日、4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结伙他人在常熟市、嘉兴市以“销售清洗剂”诈骗上官某某、蒋某某,骗得钱款2848.8元。
2019年6月22日, 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翟某某、龚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许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清洗剂;2.书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翟某某、龚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翟某某、龚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蔚彬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翟某某、龚某某、王某甲、姜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