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延检二部发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住湖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号,无业。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延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月13日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将“若风”、“木豆”(QQ微信****,真实身份不详)指使其运输的两包正方体、两包鞋垫样式塑料包装的四包毒品随身藏在自己内裤夹层及鞋底,在其他人员(身份不详)的带领下从云南中缅边境入境辗转来到昆明,在昆明火车站与“木豆”指派的另一被告人刘某某汇合。刘某某在明知徐某某携带毒品的情况下,仍再次听从同一雇用人“木豆”指挥驾驶租借的渝D****7黑色大众朗逸轿车乘载携带毒品的徐某某向我省西安境内运输毒品。
2019年10月28日15时30分许,由延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指派延长县公安局民警蹲守在安康境内G65高速路柞水服务区,将携带毒品、租车驾驶运输毒品徐某某、刘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固体粉末可疑物四包。
后经称重,四包毒品可疑物净重706.73克。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四包毒品分别取样鉴定:四份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依次为62.54%、59.82%、59.61%、60.1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5.鉴定意见;6.称重视频、现场检查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受人指使、雇用携带毒品、租车驾驶进行运输,运输毒品数量达706.7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徐某某、刘某某二人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3册、光盘5张。
3.现场缴获毒品因疫情影响现在延长县公安局禁毒涉案毒品专用保险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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