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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叶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4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租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租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经事先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宇染厂”后,徐某某利用其与该厂做过业务比较熟悉该厂情况的便利条件,先是与叶某某一同进入该厂车间,再将车间内欲盗窃的布匹通过车间窗户传递至车间外,后再将上述布匹扔到该厂围墙外,在围墙外二人采取电动车运输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唐某某的厂内价值人民币9918元的四面弹布14卷。后被告人徐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2870元。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四面弹布14卷,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唐某某,被害人唐某某已谅解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证人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涉案财物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 张弼程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 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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