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乡**房**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村**号,现暂住淄博市张店区房镇**房西社区24-2-402。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逮捕。
张新哲,男,1998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街道**号,现住址淄博市高新区**街道**村27-3-101。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吕某某、李某甲、张新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15时许,因被告人徐某某、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王某某有债务纠纷,徐某某遂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张新哲向李某乙、王某某催债,之后徐某某等人将二被害人从潍坊带至张店泊林旅馆房间内,非法拘禁至8月23日12时许。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张新哲负责看管被害人,徐某某、吕某某多次殴打两名被害人。经鉴定,李某乙、王某某之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收到条、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吕某某、李某甲、张新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吕某某、李某甲、张新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飞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吕某某、张新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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