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经营桐乡市徐某某小吃店,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路**幢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桐乡市梧桐徐某某小吃店,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路**幢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在明知油条加工过程中不得过量添加硫酸铝铵的情况下,为降低成本增加油条的口感,在桐乡市**街道**小区**号经营的桐乡市**小吃店内过量使用硫酸铝铵(俗称明矾)作为油条膨松剂,生产、销售油条给顾客食用。2019年11月05日桐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小吃店检查时,发现该小吃店使用硫酸铝铵(俗称明矾)制作油条的嫌疑,遂抽取油条、面团(油条半成品)、油条粉(小麦粉)样品封存并扣押尚未使用完硫酸铝铵。经送嘉兴市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所作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517mg/kg,面团中铝的残留量为590 mg/kg。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铝的残留量应小于10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桐乡市市场监督局移送的材料等书证;
2. 证人吉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4. 桐乡市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第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林福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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