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吴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刑诉检[2020]2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镇**村十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镇**村**组,住通城县**镇**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万某某 ,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镇**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被同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甲、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在通城县隽水镇新葡京KTV唱歌,万某某在前台结账时,喝醉酒的被告人徐某甲误以为万某某是自己朋友,将胳膊搭在万某某肩膀上,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万某某用手推搡徐某甲,徐某甲踢了万某某进而引起打架,被告人吴某某从包房来到大厅见状用手中的啤酒罐向打架的人丢砸过去,误将万某某头部打伤。双方被拉开后,徐某甲与同案人孔侃文、舒畅、熊林波(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乘电梯离开,吴某某与同案人徐关会(另案处理)拦住电梯不让徐某甲等人离开,双方在次发生打架,致多人受伤。经鉴定,舒畅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级;孔侃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级;熊林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级;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徐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吴某某、徐某甲、万某某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条、协议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孔某乙、舒某某、郭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徐某甲、万某某、同案人舒畅、孔侃文、徐关会、李际、熊林波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徐某甲、万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瑞雪

2020年9月4日

附件:

被告人吴某某、徐某甲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现在通山县看守所服刑。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