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8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暂住**路**巷**号**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自报名),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村**号,(暂住**工厂宿舍)。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暂住**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暂住**镇**大道**废品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黄某某、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1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园**湾**苑**座电房位置盗窃四条总长282米的电缆(价值人民币16638元),二人将电缆藏起来一部分,然后另外一部分卖给了肇庆市端州区**路**废品收购店的被告人黄某某,销赃人民币2900元。
2、2019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园**湾**苑**座电房盗窃总长1824米的电缆(价值人民币31456元)。二人得手后藏起一部分,然后在和上次盗窃的一部分一起卖给被告人黄某某,销赃人民币6500元。
3、2019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金域**地下停车场盗窃总长70米的电缆(无法核价)。二人得手后将一部分藏起来,另外一部分卖给被告人黄某某,销赃人民币4300元。
4、2019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园**馆**座电房盗窃总长460米的电缆(价值人民币13348元)。二人当晚将电缆藏起来,之后在6月22日将之前盗窃的一部分卖给被告人黄某某,销赃人民币6800元。6月26日,二人又将部分电缆卖给被告人黄某某,销赃人民币15500元。
5、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城**座电房,盗窃总长380米的电缆(价值人民币24601元)。二人得手后将一部分电缆藏起来,一部分卖给被告人黄某某,销赃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7月19日,因被告人黄某某不在收购赃物,徐某某和吴某某将以前盗窃的所有电缆全部拿到了广东省惠州市**县**镇废品收购店的被告人钟某某,销赃人民币9250元。
6、2019年7月21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园**湾**苑地下室电房盗窃总长116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31239元),后二人将电缆卖给被告人钟某某,销赃人民币10200元。
7、2019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园**湾**苑地下室盗窃总长13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37250元)。后二人将电缆卖给被告人钟某某,销赃人民币9630元。
8、2019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电房盗窃总长3836米电缆(价值人民币21443元)。后二人将电缆卖给被告人钟某某,销赃人民币11000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共盗窃8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75975元。被告人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次,价值为人民币103990.7元。被告人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次,价值为人民币775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阳
2019年12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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