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青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经理,吉林省敦化市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201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青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业务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0日和2016年5月20日,宋某某(已起诉)在临沂市兰山区注册成立了青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和兰山分公司。被告人徐某某任青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经理,负责临沂分公司业务管理。被告人吴某某任青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业务员。
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5月9日间,临沂分公司通过客服部随机的拨打电话或者在路边拉拢路人让其到公司领取礼品,后由业务员负责向客户介绍投资版画、影视投资,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版画可以在公司托管和公司签订一份托管协议,期限3个月的收益是1%到1.5%左右,6个月的收益是2%左右,12个月的收益在3%左右)。
经审计:截至2018年5月9日,***临沂、兰山分公司共计吸收报案人及业务员自身投资金额146437342元。其中***临沂、兰山分公司46名业务员共计吸收1086名报案人的投资本金144816172元,报案人在卷宗中声明已收回利息9171070元,实际损失金额135645102元。已到案业务员自身投资共计1621170元。被告人徐某某截至2018年5月9日共计吸收37名报案人投资6102333元(其中经办人签字金额:5413886元、无签字金额:688447元),报案人声明收回利息423157元,报案人实际损失5679176元,临沂分公司共吸收66565587元,实际损失63230673元。被告人吴某某吸收29名报案人投资共计1296170元,报案人在卷宗中已收回利息75172元,实际损失1220998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亲属上交违法所得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审计报告;书证;集资参与人鲍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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