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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吴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94********,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5日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9月1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收治在龙山县残疾吸毒人员收治中心。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均无固定经济来源,且系吸毒人员。2020年6月以来,相互邀约多次在龙山县境内盗窃摩托车,非法所得均用于吸食毒品。

(1)2020年6月1日凌晨,吴某某、徐某某在龙山县政务中心十字路口“老向农药种子”门店前以搭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向某乙的白色女士两轮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后以400元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200元。

(2)2020年6月2日凌晨,吴某某、徐某某到龙山县**路锦泰东方大酒店附近金虎家私门店入口路旁以搭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向某丙的一辆白色女士两轮豪爵牌摩托车,后以400元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200元。

(3)2020年6月4日凌晨,吴某某、徐某某到龙山县**街道**路**号门前以搭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红色女士两轮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后以500元的价格变卖。经龙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200元。

(4)2020年6月6日凌晨,吴某某、徐某某到龙山县**街道**号**宿舍小区内以搭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粉色女士两轮豪爵牌摩托车,后以50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000元。

(5)2020年6月5日凌晨,吴某某到龙山县**街道**路**号门前以搭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红色女士两轮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后以50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500元。

(6)2020年6月18日凌晨,吴某某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132号门前以搭线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红色女士两轮杂牌摩托车,后以40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200元。

2020年6月24日,吴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2.证人向某甲、王某甲、刘某某、凌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王某乙、向某丙、向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吴某某盗窃财物价值17300元,徐某某盗窃财物价值1060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民法院

检察官:沈阳

检察官助理:刘悦淇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收治在龙山县残疾吸毒人员收治中心;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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