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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系佳木斯**有限公司**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镇,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乡,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3月,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动迁开发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时因未能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致使动迁开发受阻,先后指使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和鄂某某(已死亡)、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砸毁李某甲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对面两处平房门市玻璃门,指使孙某某(另案处理)破坏房屋电表设施,后预谋实施强拆。2010年3月30日10时许,在王某甲的现场指挥下,高某某、邹某某、鄂某某、刘某甲将李某甲拖拽出现场,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和李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乙(已死亡)、洪某某(已死亡)、刘某甲、孙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维持现场秩序,安排挖掘机将李某甲家一处39.04平方米的平房拆毁。经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害人李某甲被拆毁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1,322元。

2、2010年4月,王某甲在动迁开发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时因未能与被害人李某丙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致使动迁开发受阻,多次组织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和高某某、邹某某、鄂某某、洪某某、李某乙、刘某甲、孙某某、王某某等人开会预谋实施强拆。2010年4月22日,在王某甲的现场指挥下,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和洪某某等人将李某丙拖拽出现场,鄂某某、高某某、邹某某、李某乙、刘某甲等人维持现场秩序,安排挖掘机将李某丙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对面原**楼一楼商服(**发廊,面积34.44平方米)拆毁。经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李某甲被拆毁房屋损失人民币34,44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同年10月24日被押解回佳木斯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甲、高某某、邹某某、刘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伙同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均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茗川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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