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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夏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1182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拖拉机、垃圾),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住鹿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院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商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指定乐清市人民法院审判,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20日,金苏必(已判决)刑满释放后,以在赌场赌博、插手工程项目为依托,以实施暴力违法犯罪为手段,不断吸收成员、树立威望、扩大影响,发展势力,在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一带先后网罗、控制、操纵了一大批社会闲散人员,通过犯罪活动非法获取暴利,形成了以金苏必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卢建隆、朱国义、鲁建胜、林某甲、陈某某、王平桂、林建文、王立辉(均已判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及金杨云、陈建锋、叶丽敏、胡利忠、童某某、李某甲、王袍佩、向某某、黄某某、卢建洪、郭某某、卢某某、林建科(均已判决)等为参加者的相对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统一认金苏必为“老大”、“大哥”,并服从于金苏必的领导和管理。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参与的具体事实现分述如下:

2015年4月26 日下午,金苏必在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金汇广场楼下被人殴打,怀疑李伟忠(已判决)为幕后指使人。当日下午,金苏必与李伟忠(已判决)电话相约在鹿城区仰义街道文武工地斗殴。金苏必通过被告人夏某某了解李伟忠等人到文武工地人数情况,并让被告人夏某某看住文武工地的路口,同时指使卢建隆让卢建洪到文武工地查看,卢建洪到文武工地后被李伟忠一方人员围殴。当晚11时许,金苏必纠集被告人徐某某及朱国义、鲁建胜、林某甲、卢建隆、王平桂、胡利忠、金杨云、林建文(均已判刑),被告人徐某某又纠集一男子(身份不明)等共20余人持红樱枪、钢管等凶器,分乘数辆轿车赶到文武工地准备斗殴。后因李伟忠一方人员提前逃离,双方斗殴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及同案犯金苏必、鲁建胜、林某甲、朱国义、卢建隆、卢建洪、胡利忠、李伟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徐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在聚众斗殴事实中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犯聚众斗殴罪,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个月,建议分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五个月,均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晓辉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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