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姜某某等抢劫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现住嘉鱼县******组。因吸毒,于2020年4月2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现住嘉鱼县******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现住嘉鱼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现住嘉鱼县****小区**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程某某、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邀约姜某某、程某某、周某某,在嘉鱼县鱼岳镇老中医院菜场附近巷子里,将被害人李某某身上的毒品“辅料”及钱包抢走,钱包内有人民币1600元左右。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向嘉鱼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嘉鱼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程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程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姜某某、程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