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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生于196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名山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号。200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8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3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9 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女,生于197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捕前住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2012)广利州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中对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元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脑壳”、“*猪”,男, 生于196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4********, 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捕前住广元市利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08年9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9年1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3月15日左右,被告人宋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宝耳路附近联系被告人徐某某想购买20克海洛因,后徐某某以1万元价格将20克海洛因卖给宋某某。
2、2020年3 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宝耳路附近联系被告人徐某某想购买20克海洛因,徐某某联系“*妹”(姓名不详,在逃)以1万元价格购买20克海洛因,后以112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
    3、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宝耳路附近联系被告人徐某某想购买20克海洛因,徐某某联系“*哥”(姓名不详,在逃)以9200元价格购买20克海洛因,后以96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
4、2020年4 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宝耳路附近联系被告人徐某某想购买3克海洛因,徐某某联系“*子”(具体姓名不详,在逃)以1800元价格购买3克海洛因,后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
    5、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宝耳路附近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购买20克海洛因,徐某某联系“*哥”以10000元价格购买20克海洛因,后以1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
    二、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3月的一天,陶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李某甲在广元市利州区望江路皇泽大桥下,将一袋重约0.1克的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陶某某,陶某某当场向李某甲支付现金1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2020年4月12日中午,陶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李某甲在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安居楼**栋**单元**楼**号宋某某家中,将一袋重约0.1克的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陶某某,陶某某当场向李某甲支付现金1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3、2020年3月11日20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50元,李某甲在刘某某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4、2020年4 月11日10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50元的毒品海洛因,李某甲在刘某某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后刘某某于当月12日16时将100 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甲,其中50元为毒资,50元为欠款,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5、2020年4月初的一天,高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李某甲在广元市利州区北门汽车站,将一袋重约0.1克的海洛因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高某某当场向李某甲支付现金15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6、2020年4 月4日21时许,高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在宋某某家楼下见面后,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甲转账100元毒资,后李某甲返回楼上从窗户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7、2020年4 月12日10时许,高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50元,李某甲在高某某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8、2020年4月15日9时许,高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李某甲在高某某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9、2020年3月6日20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李某甲在李某乙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0、2020年3月7日10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李某甲在李某乙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1、2020年3月11日15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80元(欠20元),李某甲在李某乙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2、2020年3月18日20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李某甲在李某乙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3、2020年3月27日113时,李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20元(还欠款20元),李某甲在李某乙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4、2020年3月27日19时,李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李某甲在李某乙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5、2020年3月29日9时,李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李某甲在李某乙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6、2020年3月29日19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李某甲在李某乙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7、2020年4月14日13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李某甲在李某乙到达宋某某家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8、2020年4月15日23时,民警在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卧室内查获净重0.02克的甲基苯丙胺。
    19、2020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监视居住期间到成都市荷花池附近从他人处以1700元现金购买了4小包海洛因,乘坐动车返回广元时在广元火车站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其所穿鞋内查获净重3.97克的毒品海洛因。

三、被告人宋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3月5日21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10元(含欠款10元),宋某某在李某乙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2020年3月7日20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宋某某在李某乙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3、2020年3月8日18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宋某某在李某乙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4、2020年3月16日20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0元,宋某某在李某乙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5、2020年3月20日14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50元,宋某某在李某乙到达其居住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6、2020年4月8日10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80元(欠20元),宋某某在李某乙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7、2020年4月9日11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宋某某在李某乙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8、2020年4月9日20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4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420元(还欠款20元),宋某某在李某乙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9、2020年4月10日10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宋某某在李某乙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0、2020年4月10日20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宋某某在李某乙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1、2020年4月11日16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宋某某在李某乙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2、2020年4月13日17时许,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宋某某在李某乙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李某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3、2020年3月9日20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宋某某在刘某某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4、2020年3月19日14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45元(欠5元),宋某某在刘某某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所荻赃款被其挥霍。
    15、2020年3月26日15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宋某某在刘某某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6、2020年4月1日11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0元,宋某某在刘某某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7、2020年4月1日12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0元,宋某某在刘某某到达其居1住的楼下后,将-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8、20年4月2日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宋某某在刘某某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19、2020年4月2日12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0元,宋某某在刘某某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0、2020年4月7日9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90元(欠10元),宋某某在刘某某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1、2020年4月8日8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50元,宋某某在刘某某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2、2020年4月9日10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宋某某在刘某某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3、2020年4月9日15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0元,宋某某在刘某某到达其居住的楼下后,将一袋海洛因包在纸团内扔给刘某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4、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从成都市成华区徐某某处购买20克海洛因后坐车返回广元时,在广元陵江收费站处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其裤包中查获1包净重19.99克的海洛因。又在其背包处查获1小包净重0.14克的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物证:现场扣押的毒品;3证人陶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毒品称重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称重、微信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李某甲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入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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