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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宋某某赌博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庄**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园**号。

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陶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庄园、**广场**店内,多次组织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以麻将牌“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为赌博活动组织者,案发后,已退出违法所得。

另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潘家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栎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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