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乳名徐某乙,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原迁西县城关*****店法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乡**村1组,现住河北省**县***镇***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经商,原迁西县城关*****店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现住**镇***村**街**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经商,原迁西县城关*****店经理,住河北省唐山市**区**路*区*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封某某、牛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封某某开始合伙在迁西县城经营迁西县城关*****店(个体工商户),徐某甲占股百分之五十五,封某某占股百分之四十五,被告人牛某受雇任经理。自营业起至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封某某、牛某等人在迁西县境内,通过发传单、电话营销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高价回购或代为销售藏品、返利、到期返本、分红等为诱饵,通过高价销售纪念币、钱币、邮票、字画等收藏品,有偿办理黑钻会员卡的手段,非法募集资金1335153.5元。2019年2月2日,由于自知无能力兑现高价回购等承诺且无力返还被害人本金,被告人连夜搬光店内物品逃匿,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1171597.5元。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提供徐某甲、封某某的藏匿地点并协助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封某某、牛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蔡某某、曹某某、高某某等出具的证言;
4收藏凭证、协议、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封某某、牛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逃匿并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景峥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牛某现在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封某某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8册;案件材料8页。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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