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21195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6月18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村**号**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尹某某在二人位于南昌市西湖区**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已判决)贩买了1瓶精神药品东北制药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019年12月6日2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徐某某、尹某某抓获,后在该房屋阳台空调外机上查获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36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溶液中检出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可待因糖浆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称重、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尹某某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共计人民币260元和36瓶含有可待因成分的精神药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少华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监管医院;
2.本案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