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崔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苑**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2018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徐某某、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长沙市雨花区****酒店停车场的货车内盗窃45箱金枕榴莲,并以14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45箱金枕榴莲价值共计42300元。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处追回17500元并发还被害人孙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也对被害人孙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榴莲销赃后所获赃款等物证,被盗榴莲的进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水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