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崔某某等2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村**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蚌埠市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日被蚌埠市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3日至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蚌埠市蚌山区麻虾街罗马休闲小站遇到袁某某(另案处理),因张某某与袁某某之前存有矛盾,张某某与徐某某等人遂试图追打袁某某,袁某某逃离。后袁某某添加徐某某微信,袁某某通过微信与徐某某对骂、约架。随后被告人徐某某邀约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张某某邀约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准备了钢管、电棍、甩棍、灭火器等工具。2019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一方十三人与袁某某一方九人到达蚌埠市龙子湖区滨河御景小区北淮河堤坝坝面,徐某某手持电棍、钢管,崔某某手持棍棒,双方相遇后冲至一起,黄某某、刘某某持灭火器喷向对方,袁某某一方持刀挥舞,徐某某、崔某某等人随即撤退,徐某某被对方使用木棍打倒在地,后又被对方使用木棍、电棍,用脚踹等方式继续殴打,致徐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徐某某鼻面部皮肤瘢痕及鼻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部被民警传唤到案;3月21日,被告人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病例资料、现场方位图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徐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崔某某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陈淑娟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