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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席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4********,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1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5********,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1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6********,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路**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4********,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席某某、李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至7月22日期间,被告人席某某、徐某某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白塔新村居民房、兵峰酒店茶坊、东蓝宽景幸福茶楼、东柳湖畔农庄等地开设赌博场所,雇佣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专职负责抽水、洗牌,邀约十余名参赌人员以“三公”“端锅儿”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盈利约6000元。

2019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位于大竹县东柳镇湖畔农庄的222房间内将正在参与赌博的被告人徐某某、席某某等人抓获,共查获赌资359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记录、通话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席某某、徐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席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被雇佣参与赌场管理并收取高额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徐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联系电话1888189****,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355853****,被告人蔡某某联系电话1838485****,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55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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