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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张云飞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523号

被告人张云飞,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被告人张云飞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住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住辽宁抚顺市**街**号楼**单元**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河南省淮阳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云飞、徐某某、王某甲、朱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研发一款“全程手机监护”软件,与张云飞合作运营,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共获利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73190元。经鉴定,该软件主要功能为控制被控手机实时上传短信记录、通话记录、通话录音、环境录音、联系人、行踪记录等数据并查看。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云飞研发一款“手机监控大师”软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共获利158003元。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成为该软件代理,通过网络销售该软件共80人次,获利约7422元。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朱某甲成为该软件代理,通过网络销售该软件共63人次,获利约9190元。经鉴定,该软件主要功能为在未经设备使用者授权的情况下获取手机的位置、通话记录、通话录音、短信、联系人、微信语音、环境录音、相机拍照并查看。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张云飞、徐某某、王某甲、朱某甲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云飞、徐某某、王某甲、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被告人张云飞、徐某某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远程勘验数据、转账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飞、徐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云飞和徐某某、被告人张云飞和王某甲、被告人张云飞和朱某甲分别共同实施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云飞、徐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17张,移动硬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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