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南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4月份与被告人张某某合谋后共同介绍妇女卖淫,并明确分工、相互配合。
1. 2020年3月29日晚,经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并谈妥价格,介绍叶某某与王某某在建德市新安江**酒店发生性关系一次,收取嫖资400元。
2.2020年6月18日晚,经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介绍并谈妥价格,并开车送李某甲至建德市杨村桥镇**大酒店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收取嫖资2000元。
3.2020年6月23日凌晨,经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联系并谈妥价格,介绍陈某某与李某乙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大酒店发生性关系一次,收取嫖资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酒店人像轨迹信息、旅馆入住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何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卖淫女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颜妹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 量刑建议、具结书。
3. 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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