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0********,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镇,住本市水磨沟区**路**巷**号自建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临时寄押于桐乡市看守所,2019年8月2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杰某某”的要求下办理了多张银行卡用于拆分资金,被告人张某某在徐某某的要求下办理了多张银行卡用于拆分资金。2019年7月30日,马某某在网友“约某某”诈骗下,将1500000元转入被告人徐某某的银行卡。后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在“杰某某”的要求下,以手机银行转账和取现金另存的方式将其中的930000元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二人发现用于散存的银行卡被冻结后,将剩余的570000元取出后私分。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给被告人徐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派出所,徐某某接到电话后独自一人到派出所。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570000元赃款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身份信息、银行流水、医院检验报告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志红
助理检察员:张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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