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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92********,汉族中专文化,现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现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4月3日、4月5日、4月8日、4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5次至本市姑苏区盒马(鲜生超市)盛博广场店,两人采用在自助收银台对部分商品扫码支付、部分商品不扫码就直接带走的方法实施盗窃,窃得该超市各类商品82件(共计价值人民币4909.4元)。

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再次至姑苏区盒马(鲜生超市)盛博广场店以上述方法窃得各类商品29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580元),两人离开超市后被该超市安保人员扭获并报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家中查获部分被盗商品并已发还被害单位;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失窃清单、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被害单位提供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陶 波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姑苏区********,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姑苏区**新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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