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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新都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4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新都区**路**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康定与乔某某相识,之后,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情况下,向乔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其儿子入伍当兵、调动、上军校、提干,通过编造各种疏通关系的理由骗取乔某某钱财,被告人徐某某同样是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与张某某一起行骗并从中获利,乔某某共计被骗取人民币451300元。

2.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能帮助徐某某儿子找工作,以需要找各种关系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26万元。徐某某在知道自己被骗之后要求张某某退还钱财,张某某被迫退还了16万给徐某某。在公安机关对本案开展调查取证阶段,张某某又将余款10万元钱退还给了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真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8册、光盘13张、数据卡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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