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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徐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5********,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3********,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 2020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家田土中种植罂粟,被告人张某某对徐某某种植的罂粟实施了浇水、除草等行为。具体事实经过为:2017年初,被告人徐某某将从他人处获得的少许罂粟种子播种在自家田土中,当年中旬长出10余株罂粟,收获后徐某某将罂粟种子留存。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上一年留存下来的罂粟种子播种在自家田土中,被告人张某某为罂粟浇过水、除过草,2018年、2019年每年长出30余株罂粟,被告人徐某某将罂粟晒干,并让被告人张某某将干罂粟切碎成小块,被告人徐某某将干罂粟块卖给了收草药的杨某某,获利75元。2020年4月20日,荣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房屋外的自留地里查获1540株罂粟并现场予以了铲除。2020年6月4日,民警查获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在案发后自行铲除的罂粟223株。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自留地里查获的罂粟植株随机提取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植株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罂粟植株、晒干罂粟块;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龚某某、吴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送检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查获现场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83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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