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街**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鼓楼中医医院等地发放“高价(售)收药”卡片,从他人手中收购药品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2019年11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二被告人租住的本市通州区**大街**号**公寓**号楼**室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稳心颗粒、培元通脑胶囊等42种1158盒药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248.62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药品、广告卡片、手机等;2.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华静
检察官助理:吴官荦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5.待判决处理物品:诺和灵30R笔芯12盒、单硝酸异山梨酯片16盒、富马酸比索洛尔片13盒、瑞格列奈片12盒、依帕司他胶囊6盒、芪苈强心胶囊12盒、参松养心胶囊20盒、拜唐苹23盒、立普妥12盒、泰嘉30盒、可定10盒、倍他乐克12盒、养血清脑颗粒27盒、培元通脑胶囊45盒、黛力新12盒、云南白药膏13盒、格华止60盒、洛汀新8盒、颈舒颗粒3盒、拜新同72盒、波立维21盒、阿司匹林肠溶片25盒、脉血康胶囊8盒、普乐安片7盒、同仁大活络丸45盒、通心络胶囊74盒、脑心通胶囊52盒、稳心颗粒200盒、同仁牛黄清心丸46盒、华佗再造丸20盒、代文10盒、络活喜28盒、舒降之6盒、卡博平69盒、傲坦7盒、施慧达41盒、海捷亚15盒、血脂康胶囊20盒、阿乐12盒、速效救心丸14盒、格列喹酮片10盒、耐信10盒、iPhone手机2部、OPPO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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