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快递秦淮区十五部经理,住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保险公司泗洪分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大街**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在本市秦淮区从事快递员工作期间,利用被害单位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鸟公司”)开发的菜鸟裹裹包裹侠APP“运费极速退款”业务先行垫付网店退货运费的漏洞,在天猫平台店铺购买具有“天猫直退”、“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服务内容的商品,收货后使用本人或者本人控制的包裹侠APP恶意退货,再利用其快递员身份在揽件时虚增退货商品重量、运输距离,骗取菜鸟公司垫付的运费款。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菜鸟公司退货运费款共计人民币30320元;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采取上述方式共同骗取菜鸟公司退货运费款共计人民币21738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已赔偿菜鸟公司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退货运费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与张某甲共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晨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06226****、1825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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