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7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路**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商议合伙在徐某某家中进行网络赌博牟利,双方约定共同提供赌资、电脑、银行卡等赌博工具共同提供,获利平分。二人利用各赌博网站向规定新注册用户提供可充值返利的规则,充值及返利必须作为筹码在赌博游戏中下注,赢得金额才能提现。二人持他人银行卡在赌博网站批量注册账户,并先后充值人民币5万元,获取大量返利。根据赌博网站规则,充值及返利必须作为筹码在赌博游戏中下注,赢得金额才能提现至银行卡。徐某某、张某甲遂将充值所得筹码频繁进行小额投注,以小搏大,为增加赌赢机率,提高投注频次,二人先后雇佣严某某、尚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等人频繁进行小额投注。截至2018年11月15日案发,徐某某、张某甲在5个赌博网站累计下注金额为7.46万元,获利4万余元,用于再次充值下注及支付严某某等人工资。
2018年11月20日、28日,张某甲、徐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赌资7.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银行卡等物证;2.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户信息等书证;3.证人严某某、尚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远程勘验、现场检查、辨认犯罪嫌疑人等笔录;6.远程勘验获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网络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张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赌博所用财物及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金
2020年6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867160****;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路**巷**号,联系电话1388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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